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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“海天”商标屡起纷争

    早在2012年,佛山海天就曾与安徽海纳百川公司就“海天”商标对簿公堂。
        2002年10月,安徽省涡阳县皖炉酒业有限公司(后改为海纳百川公司)申请注册第3347978号“海天”商标。2009年12月,海天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争议申请,海纳百川获批的“海天”商标被撤销。2012年,海纳百川公司因不服商标裁定提起诉讼。
        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“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看,饮料与酱油、调味品虽然在消费对象上确有较大重合,但在功能、用途、生产原料、制作工艺及销售场所中的商品分类摆放等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。”因此认为,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属于对引证商标的复制、模仿。
        而在随后的二审判决中,剧情却又出现了“逆转”。2014年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,“海天公司及海纳百川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均有苹果醋产品,该产品兼具饮料和调味品的性质,更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,故应认定海纳百川公司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具有恶意。”
   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将淮安海纳百川公司等7家企业告上法庭,起诉被告所生产的“海天苹果醋”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,并索赔500万元。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竟是苹果醋究竟是饮料还是调味品。
        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,七被告均答辩称,根据国家商标局《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》,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,即不含酒精的饮料,可直接饮用。而佛山海天的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酱油、醋等商品上使用,属于调味品,不能直接饮用,两者在性质上、功能、制作工艺上有本质的区别。此外,在商场商品摆放时,两者不在同一或邻近区域,消费者容易区分,不会构成混淆。
        而佛山海天方面则反驳称,苹果醋既是调味品又是饮料,二者为类似商品。而佛山海天此前就已推广调料醋和饮料醋,所以被告在其产品上加上“饮料”二字,并不能排除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。海天品牌知名度很高,即使被控苹果醋产品与其超市摆放位置不相邻,也会导致消费者混淆。 发布时间:2016/8/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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